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
債  權  人  朝日國際統合資產有限公司即三和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貞慧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給付延遲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之原因理由及釋明資料。
    ㈡釋明附表請求750萬元利息(4萬4790元)之原因理由及釋明資料。
    ㈢又尾款350萬元依兩造公證之和解書已得逕受強制執行,有無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
    ㈣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