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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
債  權  人  廖文建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梅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廖梅鈴」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支票之發票人為莉涵貿易有限公司不相符。),若為正確,敘明並提出得對債務人廖梅鈴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記載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起算利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簽發「本」票、面額柒拾萬元之「本」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