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891號
債 權 人 許哲崇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許展榕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聲請狀尾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債務人為許展榕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誼榕建設有限公司不符,許哲崇僅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
㈣如欲對債務人許展榕請求,並請提出對其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及原因事實、
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