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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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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璟御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璨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公司之印文(即大小章)。
二、請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確認票據號碼KB1383899號支票之正確發票人為何
    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