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銀行擔當付款
本票(票據號碼:AC0107101號至AC0107125號、AC0107128號至AC0107155號及AC0107159號)共54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副本二件為證明。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本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所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
前揭票據均未記載
發票日、票據金額,此有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
可稽,依前開規定即
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
所稱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其據之聲請公示催告自有未合。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