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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恩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銀行擔當付款本票(票據號碼:AC0107101號至AC0107125號、AC0107128號至AC0107155號及AC0107159號)共54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二件為證明。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本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所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前揭票據均未記載發票日、票據金額,此有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可稽,依前開規定即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其據之聲請公示催告自有未合。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