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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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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技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惠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購買新臺幣47萬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