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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菁惠
上
聲請人
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AK0574117號支票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為
何?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
據掛失
止付通知
書,一併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
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
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