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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陳趙謂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之股票掛失證明
    正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