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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溫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即公司負責人)為何人?
    並請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過院參辦。(台端聲
    請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