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長平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請
具狀陳明聲請人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為何人?
(台端聲請狀載與經濟部登記不符。)
三、請提出
相對人廖健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四、請具狀釋明
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
發票日、到
期日、付款地或
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五、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日、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