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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長平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致仰  

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狀末之印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相對人戶籍謄本吉詳載本票資料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查,聲請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