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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國安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系爭股票最新股票掛失證明正本
    (台端狀附股票掛失證明已逾法定期間5日辦理公示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