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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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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豪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慈婷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聲請人何以為系爭股票票據權利人?如為聲
    請人應為股東,請具狀變更聲請人為股東,並提出各股東之
    印文。
二、請提出系爭股票由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出具之股票
    掛失證明文件正本
三、請提出系爭股票之股東名冊影本。
四、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