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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九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蒼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二紙支票發票人記載「元亨利貞設計有限公司」
    是否正確?(台端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與經濟部登記不      符。)
二、承上,如記載正確,請具狀敘明,並提出元亨利貞設計有限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過院參辦。
三、承上,如記載有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
    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