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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羅杰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哲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江政哲身分證影本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江政哲出生年月日記載「99年6
    月7日」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
    戳章)。
三、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是否有記載負責人,如
    有記載,請提出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