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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楓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芬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台端聲請
    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