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44號
一、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被
繼承人賴進華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賴進華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
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提出被繼承人賴進華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之
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六)確認附表股票號碼「086-ND-0010429」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