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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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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賴勍威即賴進華之繼承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被繼承人賴進華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賴進華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被繼承人賴進華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提出被繼承人賴進華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之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六)確認附表股票號碼「086-ND-0010429」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