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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聲 請 人 何政儒
上
聲請
人聲請
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一、
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何政儒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股票掛失函受文者「何正儒」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
聲請狀
聲請人姓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
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