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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聲  請  人  何政儒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何政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股票掛失函受文者「何正儒」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聲請狀聲請人姓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