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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嘉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冠眞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VA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公司負責人記載「
    邱玉美」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      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
    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