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
分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本件原公示催告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附表。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記:請將本裁定及原公示催告裁定全文一併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