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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侍老井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道銳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洲際分行購買新臺幣60,000元之
    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系爭支票最後持
    票人為何人?)
三、請具狀釋明聲請人何以為票據權利人(票據喪失經過記載陳
    世璿遺失支票,何以本件聲請人為侍老井餐飲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