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侍老井餐飲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洲際分行購買新臺幣60,000元之
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
系爭支票最後持
票人為何人?)
三、請具狀釋明聲請人何以為票據權利人(票據喪失經過記載陳
世璿遺失支票,何以
本件聲請人為侍老井餐飲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