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司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陳麗安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大日高能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大日高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
經查該公司之所在地設址於屏東縣,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該公司之清算事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
尚有未洽,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