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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司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陳麗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大日高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大日高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經查該公司之所在地設址於屏東縣,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該公司之清算事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