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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司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LAM TAO EDDIE即林濤
李佑均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香港商博格瑪亞洲貿易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間就呈報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二)提出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三)提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四)提出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 (五)提出財產目錄。 (六)提出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 (七)提出公告登報2日(所提供僅一日)。 (八)LAM TAO EDDIE即林濤 委任狀經當地 公證或我國駐外處 認證之文件 正本,或提出簽署委任時在台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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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