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司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李聰明  
抗告人           


聲請人與相對人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