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077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2樓
住○○市○○區○○路00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晏逸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法務部○○○○○○○○○之其他所得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請求法院函查債務人之集保及郵局開戶資料、勞保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
惟查第三人址設「臺東縣○○鄉○○村○○路000號」,依
首揭規定,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東縣,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