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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13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35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淑真  
           住○○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完美科技有限公司即威盺有限公司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資料,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之存款債權,依債權人聲請所載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