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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179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796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硯涵  
           住○○市○區○○路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芳麗等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債務人黃芳麗、黃賴明慧即黃賴育慧之戶籍分別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大同區,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