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29273號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5樓
住臺北○○00000○○○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順耀國際有限公司、周正雄間給付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周正雄設籍於臺北市士林區,債務人順耀國際有限公司登記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
,有債務人周正雄個人基本資料及債務人順耀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