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3233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鄭孟坤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114年度司執字第13233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前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代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據以向其任職之公司發令扣押其薪資債權,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查詢之結果該
第三人公司為小武國際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在臺中市,依
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本院管轄,是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3233號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
予以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