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38478號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13樓
住同上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余昀姐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宏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查詢債務人人身保險投保資料資料,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新店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