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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43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83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碧暖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劉碧暖所有不動產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位於彰化縣溪湖鎮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