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4916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劉柏志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月21日及同年12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執行費新臺幣569元,該通知已分別於114年9月11日及同年12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