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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60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0254號
債 權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13樓之8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NIQUIZ RANNIE VALDEZ藍尼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雇主後執行其薪資債權,經內政部移民署函復債務人現服務於第三人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該第三人係設於桃園市,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