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6725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臧持強間返還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所應執行之行為地或
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
住所地為新北市林口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
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