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6762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易昕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
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
住所地為苗栗縣,
非在本院轄
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