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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74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427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沈妍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松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5年4月4日死亡,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並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