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7673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廖春、王庚申間返還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
二、查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廖春、王庚申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惟查,債務人廖春、王庚申等已分別於民國93年9月20日及民國100年9月9日死亡,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在卷
可參,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難認合法並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四、如對本裁定
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