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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80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076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謝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保險法第1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基於保險契約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等債權,業據凱基人壽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具狀聲明異議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主約有健康險、醫療險之性質。準此,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既屬健康保險契約,依首揭規定,其解約金債權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從而,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之部分,於法未合,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

附表: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
主約是否有健康險、醫療險之性質
截至114年11月27日之預估解約金(新臺幣)
壽險_新順心終身壽險
B0000000
謝昇樺
166,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