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87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7977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詩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後執行,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債務人之住所係在高雄市大寮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