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07962號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文揚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函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新北市中和區,
非在本院轄區,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
足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