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13208號
債 權 人 林儀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京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
第三人中華民國
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債權,
經查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
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