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14734號
債 權 人 安固塑膠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台韻塑膠泡棉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於114年12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債權人
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