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16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654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群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琇娟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
  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經定期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應補繳納執行費新臺幣6,130元而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114年12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