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1654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群展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許琇娟間清償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
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經定期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應補繳納執行費新臺幣6,130元而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114年12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
可稽,是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