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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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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2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09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3-1
            2樓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豊文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柴景瀚即柴燕群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住所地係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係違誤,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