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272號
債 權 人 鉅霖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偉哲等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二、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萬華區及連江縣,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債權人得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連江地方法院聲請。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