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339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雨糖即車奴車體美容概念館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名崧實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人壽保險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苗栗縣頭份市,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