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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
            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珮芝  
           住106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蘇玉琳間清償債務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之114年度司執字第3771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結果,第三人皓將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臺中市烏日區,應屬本院管轄,是本院前於114年1月8日以114年度司執字第3771號裁定將本件移轉管轄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顯有違誤,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