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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87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73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靖晟  住○○市○○區○○路○段000號2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開始強制執行之要件是否具備,執行法院應依職權審查。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除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者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所提執行名義記載債務人之履行期限為民國114年12月4日,該期限尚未屆至,有要件不備情事,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