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6694號
債 權 人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盧嘉玄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康霖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債權,並聲請查詢勞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為臺北市中山區、高雄市鼓山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非在本院轄區,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