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466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宗秦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金面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林和甲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金面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對
第三人氫呼吸時代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債權,並聲請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保險投保資料,
惟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
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